
獵頭顧問費有時候會飛走。
獵頭招聘遭遇行規與合同雙重標準,誰說了算?
“明明是我們最先推薦的人才,最后卻被別人拿去領功,想想都覺得生氣”,在廣州從事獵頭工作的王女士最近因為在獵頭平臺上接的一單招聘活而煩心不已,自己千方百計找到的人選在經由平臺交給招聘企業方后被告知信息不完整需要補全,而當天下午這個被推薦的人才被另一家獵頭推薦同一招聘集團內的另一個崗位,并很快安排面試,兩天后接到Offer,“不僅白費力不說,還當了他人的免費紅娘。”
“就行業內部的規則來說,如果兩家獵頭推薦的同一個人才被一家企業錄用,即便有職位差別也依舊要以第一推薦獵頭為主支付費用,而現在平臺那邊卻說我們的推薦無效,因為同人不同崗。雖然是第一推薦給企業,但錄用的崗位不是第一推薦人,企業將顧問費用支付給了第二家獵頭公司”,對于做了大量工作最后卻成了別人嫁衣的王女士而言,這樣的結果讓王女士很難接受。
“其實企業的HR是有備份認定誰是第一獵頭,但是在企業和智囊團獵頭平臺簽署的合同卻有很大漏洞,導致獵頭的權益受到了損害,因為他們單方面的約定導致我們工作白費力氣,還損失慘重”,記者看到了王女士提供的企業與獵頭平臺的委托合同,在候選人有效推薦和歸屬界定一欄中標注:“應聘崗位準確性,若應聘崗位不匹配,則視為無效推薦。”對于這樣的單方面約定,損失數萬元顧問費的王女士對此表示很不理解,“獵頭最寶貴的就是人才信息,如果企業的A部門在接到簡歷表示不匹配,卻在轉眼間以B部門錄取,那獵頭工作豈不是都白費了?這樣的條約根本沒有與獵頭商量過”。
在王女士出示的一份正式的委托合同模板上,記者亦發現了一段錄用協議——“無論獵頭推薦的人才是否被雇傭,第一獵頭享有推選人才十二個月的信息保護期,如果該人才被推薦單位或者下屬單位雇傭,則依舊要依合同付款給第一推薦獵頭”,而這一說法記者也得到了行業內其他獵頭的肯定與認可。
平臺說法
默認的規矩不能當確實的證據
就王女士反映的相關問題,記者近日致電智囊團獵頭招聘網站的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此前已經就此事與王女士做過溝通和交流,因為此前王女士提供的人才信息有缺漏,并不完善,因此在第一次推薦時被平臺視為無效推薦,也就不存在“第一獵頭”的說法。
對于王女士的“推薦人才同人不同崗錄取成功則要支付第一獵頭”的說法,該獵頭招聘網站的負責人也予以否定。他告訴記者,“獵頭推薦的人才即便企業錄取了不同崗位也要支付獵頭報酬的說法,或許是在業內大家默認的一個規矩,但并沒有任何明文規定作為其依據來源,即便是大家日常工作中或許自發會遵守這樣的規矩,但出現矛盾時以這樣的理由來要求顧問費卻是站不住腳”,平臺負責人認為現在獵頭推薦人才更重要的考慮因素應該是信息的準確性,把合適的人放在合適的位置,而不是拋網撈魚,這樣并不符合獵頭行業的發展,因此獵頭網站平臺方拒絕王女士的顧問費賠償要求。
律師說法
王女士的顧問費到底能不能拿回來?
視獵頭有否提供有價值信息而定
專門從事合同糾紛的劉亞平律師分析稱,獵頭能否拿到顧問費要看其提供的人才信息有沒有實質性地被企業利用。如果企業實質審查人才信息,結合實際,對人才安排不同崗位,也應支付報酬,因為對方提供了有價值信息。如果企業形式審查獵頭提供的信息,發現不符合人才審查一般要求,立馬退回,在重新收到材料之前,若無特別約定,相當于沒有提供有價值信息,在此期間如果別的獵頭將完整人才信息提供給企業并被錄用,不管同崗不同崗,新獵頭可領報酬,原獵頭不能領取報酬。不成文的約定俗成難以完全適用復雜個案,適用的前提條件往往被忽略。獵頭之所以獲得報酬只是因為提供了對企業有價值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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